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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督检查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经省法制办批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培训大纲的制定工作统一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明,由本人填写《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第六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资格培训:新录用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为48学时。

 

  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评价基础知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4、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预案;

 

  5、事故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二)年度轮训:在岗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为16学时。

 

  年度轮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验。

 

  (三)特殊培训:在岗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为8学时。培训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由发证部门负责,内容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违法违章记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八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须出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

 

  第九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单位应将其《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收回,送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的;

 

  (二)辞职和退休的;

 

  (三)不能履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被刑事拘留或判处刑罚的。

 

  第十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暂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半年至二年: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检查或者拒绝、拖延履行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培训的。

 

  第十一条 在暂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期间,持证人不得继续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被注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如出现丢失或损坏,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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