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第一期
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第二期





     
 

 

铁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铁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和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建议。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区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区重大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六)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

(四)以区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上级政府另有安排的除外),全区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以区政府或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政府并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安全生产工作简报》,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 00 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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